近两年,不少卫视、综艺的宣传片均被质疑抄袭他人创意,但结果都是无疾而终。而此次湖南卫视《歌手》的宣传片是否构成侵权?新京报记者专访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(知识产权法方向)何隽老师以及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,两位专家均认为,目前很难认定该宣传片构成侵权。
赵虎表示,首先,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难度非常大, “需要双方在法庭上经过举证、质证,作出裁判才能最后判定。”但就目前该宣传片的画面来看,赵虎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。
何隽认为,首先该宣传片与香奈儿的广告均有女性突破的立意,“但立意属于思想的范畴,因此这个立意本身并不受《著作权法》的。”其次,就表达形式而言,《歌手》宣传片与香奈儿广告的场景均选择在白色的纱幔中,但该场景也并非香奈儿所独创,“比如好莱坞电影《珍珠港》、电影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》等,都有类似场景出现。因此,视频中的场景也并不具有独创性。”而从画面与声音的结合角度来看,两个作品展现的人物个性和情节设计也并不相同,“香奈儿广告的配乐是碧昂丝的歌曲,配乐中反复吟唱的内容,诠释了女性不再逃避,勇敢面对的情节;而《歌手》宣传片的背景声音是Jessie J的原声独白,讲的是时间流逝,音乐。因此,两者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个性展开并不相同。”
在著作权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,叫“思想表达二分法”,“简单来说,著作权法的是表达,但不思想。即法律的是作品表现出来的内容。《歌手》的宣传片并非把香奈儿的广告完全照搬而来,只是吸取了一些元素,而这些元素是否能够归属于表达的范畴,目前并不好做明确判断。” ——赵虎(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)
《著作权法》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,广泛采用“接触加实质性相似”的标准。其中,判断“实质性相似”需要首先确定相似的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;紧接着,才能进而判断人作品和被诉侵权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。“除非常明显的逐字逐句或整体性剽窃,对于部分模仿,在判断是否构成剽窃或侵权时,确实会存在争议。” ——何隽(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)
近两年,诸多综艺宣传片都被质疑有“借鉴”痕迹,但除了对比图以外,几乎没人站出来诉诸法律。何隽认为,这其中不仅有诉讼成本、取证难等考虑,最重要的还是“创意”究竟在多大程度上,可以获得著作权法。“思想表达二分法”也是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共同遵循的原则。“对于纯粹的构思、想法或念头,目前《著作权法》并不能给予。即使创意通过具体的表达形成作品,总裁做完留在她身体里但如果在表达形式上与其存在较大变化,那么在判断是否构成‘实质性相似’时也会遇到争议。这也是此类诉讼较少发生的原因。”
但若国内宣传片被海外公司认为侵权,想要诉诸法律,应当如何?赵虎表示,如果侵权的作品是在中国制作的,那国外公司可以到中国法院起诉,“具体依照的是中国的《著作权法》,具体程序是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。但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都可以审理知识产权的案件。”
而对于人应该状告视频摄制方,即外包公司,还是应该状告视频播放平台,何隽表示,对于构成侵权的情况,即使视频是委托第三方摄制,但出品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“但事后可以根据委托合同再进行追诉。”
如何杜绝类似“借鉴”发生?赵虎表示:“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比较好的元素、创意,但绝不可以使用它的表达。”但他认为,现在社会确实需要鼓励原创,“因为一旦被观众发现有疑似抄袭的现象,或确实存在侵权了,首先国外的人是可以到中国来起诉的。其次这也不仅是上的损失,而是连带着名誉、事业上的损失。”
何隽认为,目前此类事件单纯依靠诉讼并不能杜绝,更关键的是应该形成尊重创新文化的氛围和行业自律。“即使不能认定《歌手》的宣传片构成侵权,但并不能改变部分观众在看到该宣传片时,有似曾相识的心理感受。作为一个有意打造自身品牌的栏目,在宣传片上应更慎重。真正优质的宣传片,必然都是让人耳目一新的。创新才是根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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